🔍 综合流程

执行流程详解

民事执行 & 刑事执行 · 终本后续 · 无回款解决方案

⚖️ 执行详细流程思维导图

民事执行 & 刑事执行 · 终本后续 · 无回款解决方案

第一部分:执行申请

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
  • 生效法律文书已作出 必选
  • 履行期限已届满或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条件已成就
  •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依据履行义务
  •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
执行时效 重要
  • 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 时效2年
  •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
  • 分期履行的,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
  •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,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
  • 时效可因申请执行、当事人达成和解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

中断情形: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、被执行人同意履行、被执行人实际履行部分义务

申请执行材料清单 必提交
  • 执行申请书(一式两份) 申请人、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执行依据(案号、裁判内容) 执行请求(金钱给付/行为请求/具体金额) 事实与理由
  •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(判决书/调解书/仲裁裁决书等)
  • 生效证明(法院出具)
  • 申请人身份证明(自然人身份证/法人营业执照)
  • 授权委托书及律所函(如有代理人)
  •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清单(如有)
执行费用
  • 申请执行费:按执行金额计算,执行到位后扣除 1万元以下:50元/件 1万-50万:执行金额×1.5%-100 50万-500万:执行金额×1%+2400 500万-1000万:执行金额×0.5%+27400 1000万以上:执行金额×0.1%+67400
  • 执行实际支出费用(评估费、拍卖费、公告费等)
  • 执行悬赏费用(自愿)
立案审查程序
  • 形式审查: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
  • 实质审查:执行依据是否生效、是否超过申请期限
  • 管辖审查: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
  • 不予受理情形: 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未补正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且无正当理由 管辖错误 法律文书尚未生效
立案后程序
  • 执行案件编号生成
  •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录入
  • 执行局长/庭长审批分配
  • 执行法官指派
  • 执行通知书制作与送达
  •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控
执行通知书内容
  • 执行依据的案号与内容摘要
  • 执行标的(金额/行为)
  •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
  • 履行期限(通知书送达后X日内)
  • 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(加倍利息/强制执行)
  • 报告财产令(同时送达)

第二部分:执行措施

网络执行查控系统("总对总"查控) 核心手段
  • 银行存款查控:全国性银行全覆盖
  • 车辆信息查控:公安部车辆信息
  • 证券信息查控:中国结算
  • 保险信息查控:部分保险公司
  • 工商登记查控:市场监管总局
  • 婚姻信息查控:民政部
  • 不动产信息查控:自然资源部(部分省份)
线下查控措施
  • 不动产查封: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封登记
  • 动产查封:实际扣押、张贴封条
  • 股权查封: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
  • 到期债权调查: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
  • 收入执行: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
财产调查手段
  •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收到报告财产令后X日内如实报告 报告财产范围:收入、银行存款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债权、股权、车辆、不动产、知识产权等 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:罚款、拘留、追究刑事责任
  • 律师调查令 申请条件:申请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 调查范围:银行流水、隐匿财产、不动产交易记录等
  • 审计调查 针对公司法人被执行人 审计被执行人财务账簿
  • 悬赏执行 发布悬赏公告 赏金比例:执行回款的一定比例 适用于财产线索难找的情况
查封/冻结期限
财产类型冻结/查封期限续封要求
银行存款1年可续冻
动产2年到期前30日申请
不动产3年到期前30日申请
股权3年到期前30日申请
到期债权3年可续冻
金钱给付执行措施
  • 扣划银行存款:直接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
  • 提取收入: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工资、奖金等
  • 拍卖、变卖财产 评估: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一拍:评估价的70% 二拍:一拍流拍后再次拍卖,保留价为评估价的56% 变卖:二拍流拍后可进行变卖(双方同意可折价) 以物抵债:无法拍卖、变卖或流拍后可申请以物抵债
  • 冻结、扣押、拍卖股息、红利
  • 执行到期债权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,不得强制执行 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,可强制执行
行为请求执行
  • 可替代行为:由他人代为完成,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
  • 不可替代行为(如腾房):可采取罚款、拘留、纳入失信、限制高消费等间接执行措施
  • 交付特定物:强制腾退、交付
制裁与强制措施

⚠️ 限制消费措施

  • 乘坐飞机、列车软卧
  •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
  • 在星级酒店住宿
  • 购买不动产、车辆
  • 旅游、度假
  •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
  •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

🚫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

  •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
  • 转移、隐匿财产
  • 伪造证据、暴力威胁
  • 违反限制消费令
  • 影响:公示、信息共享、联合惩戒
司法处罚措施
  • 罚款 个人:10万元以下 单位: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
  • 拘留 期限:15日以下 情形:隐藏/转移/变卖财产,违反财产报告令,违反限制消费令,拒不迁出房屋/土地
  • 追究刑事责任(拒执罪)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 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罚金

第三部分:执行和解

执行和解的基本概念
  • 定义:执行中,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达成协议
  • 性质:私法上的契约,不当然产生执行程序终结的效力
  • 依据: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30条
和解协议的达成
  • 时间: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完毕前
  • 主体: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(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主体)
  • 形式:书面和解协议或执行人员记入笔录
  • 内容: 履行标的(金钱、实物、行为) 履行方式(一次性/分期)及期限 履行地点 担保条款(人保、物保) 违约责任 其他特别约定
和解协议的效力
  • 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 达成和解协议后: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: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和解协议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: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
  • 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(但可就不履行起诉)
  • 原执行依据的时效因达成和解而中断
和解不履行的处理

✅ 情形一:被执行人反悔不履行

  •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
  • 已履行部分应予扣除
  • 执行时效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

⚠️ 情形二:申请执行人反悔

  •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欺诈或胁迫达成和解的
  • 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和解协议
  • 撤销后恢复原判决执行
执行担保
  • 担保人条件: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执行标的额
  • 担保方式: 保证人担保 财产抵押、质押
  • 担保期限:应明确担保期限
  • 效力:担保期间暂缓执行;被执行人不履行可执行担保财产/保证人

第四部分:终本程序

终本的法定条件 必须全部满足

已穷尽执行措施 + 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+ 已履行完毕法定程序

  •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、报告财产令
  • 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、限制高消费(如符合条件)
  •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网络查控系统已发起查控 现场调查、不动产查询、车辆查询已完成 被执行人名下证券、保险、公积金等已查询
  • 已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(但财产无法处置除外)
  • 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
  •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,已依法予以查找
终本前的必要程序
  • 约谈申请执行人 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听取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提供财产线索的权利 记录约谈笔录
  • 制作执行笔录
  • 穷尽措施清单整理归档
  • 财产查控结果告知
终本裁定的内容
  • 执行依据的案号与主要内容
  •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
  • 案件执行过程
  • 已穷尽的执行措施
  • 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
  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
  • 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寻找财产的权利
  • 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
终本后的后续管理
  • 终本案件单独管理 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 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变化 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
  • 继续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撤销 限制消费措施继续有效 已查封的财产继续有效
  • 定期复查机制 法院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复查 发现财产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通知申请执行人

第五部分:无回款解决方案

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严格法定
  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,申请追加其监护人为被执行人
  • 被执行人死亡的,申请追加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(在遗产范围内)
  • 被执行人名称变更的,申请追加变更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
  •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、合并的,可申请追加变更后主体
  •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,可追加股东
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
  • 提出追加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申请书 列明追加的事实、理由、法律依据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
  • 法院审查 执行法院审查(不同于审判程序)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必要时举行听证
  • 裁定结果 裁定追加:发出追加裁定书 裁定不予追加:告知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
常见追加情形详解

🏢 情形一:一人公司股东

  • 条件: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
  • 关键: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
  • 操作: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公司与股东资金往来
  • 注意: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也可追加

👥 情形二:股东出资不实/瑕疵

  • 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:加速到期,追加未出资股东
  • 出资不实:非货币财产估价虚高
  • 抽逃出资:转账、虚构债务等
  • 调查方法:调取公司银行流水、验资报告
追加被执行人后的执行
  • 追加裁定送达后,新的被执行人应在裁定范围内承担责任
  • 被追加的主体对裁定不服的,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
  • 执行机构可对被追加主体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等执行措施
常见财产类型与查询渠道

🏠 不动产

  • 本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
  • 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(部分)
  • 农村宅基地、集体土地
  • 法拍房平台(阿里、京东、公拍网)

🚗 车辆

  • 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
  • 实际占有情况调查
  • 运营车辆(出租车、网约车)
  • 车辆保险查询

💳 银行存款

  • 网络查控系统查询
  • 律师调查令查询
  • 流水明细调取(需调查令)
  • 支付宝、微信资金

📈 股权/投资

  • 工商登记信息查询
  • 上市公司股权(交易所查询)
  • 新三板、区域性股权
  • 对外投资情况
特殊财产线索挖掘
  • 到期债权 调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注意:第三人提起异议则停止执行
  • 收入/工资 被执行人的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 退休金、养老金 住房公积金 挂靠费、顾问费
  • 隐匿/转移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 虚构债务 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
  • 保险产品 人寿保险(可退保变现) 理财型保险 保险现金价值执行
专业调查手段
  • 申请律师调查令 银行流水(2年内) 不动产交易记录 车辆过户记录 支付宝/微信流水 婚姻登记信息
  • 申请审计 适用于公司被执行人 审计财务账簿 查明资金去向
  • 悬赏执行 发布悬赏公告 赏金比例:执行回款的5%-20% 通过媒体、网络、社区发布
  • 委托私家侦探(需合规)
拒执罪(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) 重要手段
  •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:被执行人、担保人、协助执行义务人 行为表现: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
  • 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 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 拒不交出应当交出的财物 与他人串通以虚假诉讼等方式转移财产
拒执罪的自诉程序
  • 自诉条件(需满足其一) 公安机关不予接受刑事控告材料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
  • 自诉程序 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 缴纳自诉费用(免费) 法院审查受理
  • 自诉的证据要求 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的证据 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 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证据 证明"情节严重"的证据
拒执罪的公诉程序
  • 向公安机关报案 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报案 提交控告书及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
  •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公安机关不立案,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,通知公安机关立案
其他可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

🔴 虚假诉讼罪

  •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
  • 企图转移财产、逃避债务
  • 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

🔴 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罪

  • 隐藏、转移、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
  • 故意毁损已被查封的财产
  • 致使判决无法执行
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
  • 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 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(受让人知情) 被执行人放弃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
  • 行使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(最长除斥期间)
  • 诉讼程序 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行为地法院起诉 列被执行人为被告,可同时列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胜诉后,申请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或追加第三人
债权人代位权
  • 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该债权(未起诉或未仲裁) 该债权非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 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
  • 操作方式 申请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第三人提出异议则停止执行 第三人不异议又不履行的,可强制执行
  • 另行起诉 如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执行无法进行 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向被告(被执行人)住所地法院起诉
撤销权 vs 代位权 区别
比较项撤销权代位权
针对行为被执行人的诈害行为(转让、放弃)被执行人的怠于行使行为
目的恢复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保全被执行人的债权
诉讼性质形成之诉给付之诉
被告被执行人为被告第三人为被告
胜诉效果撤销诈害行为,财产回归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
恢复执行的条件
  • 原执行依据有效存续
  • 原执行程序已经终结(终本或终结执行)
  • 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
  • 或出现其他恢复执行的事由
恢复执行的申请材料
  •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原执行案件情况(案号)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财产线索及证据
  • 原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
  • 财产线索证据材料
  •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证据(如有)
恢复执行的情形

📋 情形一:终本后恢复

  • 发现新的财产线索
  • 被执行人名下新增财产
  • 追加被执行人后恢复执行
  • 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时

🤝 情形二:和解后恢复

  •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
  • 和解协议被撤销
  • 约定条件未成就
恢复执行时效
  •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,适用申请执行时效 时效为两年 时效可中断、中止 超过时效丧失强制执行保护,但债权实体权利仍存在
  • 特别提示:终本不导致时效重新起算,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才重新起算
执行行为异议
  • 适用情形 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法院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违法 执行法院的拍卖、变卖程序违法 执行分配方案违法
  • 程序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不服裁定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
案外人执行异议
  • 适用情形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 如:所有权、担保物权、用益物权、债权等
  • 程序 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15日内审查 裁定驳回:案外人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定支持:申请执行人可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
执行异议之诉类型

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

  • 原告:案外人(主张实体权利)
  • 被告:申请执行人(可追加被执行人)
  • 目的:阻止对特定标的的执行

📋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

  • 原告:申请执行人
  • 被告:案外人(可追加被执行人)
  • 目的:继续执行被异议的标的

第一部分:刑事执行概述

刑事执行的分类
执行类型执行机关适用情形
主刑执行监狱(有期徒刑)/法院(死刑)/公安机关(管制、拘役)判决主刑
附加刑执行法院(罚金、没收财产)/公安机关(剥夺政治权利)判决附加刑
社区矫正司法行政机关管制、缓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
执行依据
  • 生效刑事判决书
  • 生效刑事裁定书
  • 生效调解书(自诉案件)
执行基本原则
  • 合法性原则: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
  • 人道主义原则:保障罪犯基本人权
  • 教育改造原则:惩罚与教育相结合
  • 社会参与原则:依靠社会力量参与矫正

第二部分:主刑执行

交付执行程序
  • 判决生效后,法院应在10日内将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
  • 公安机关收到后应在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
  • 交付时需移交:判决书、执行通知书、结案登记表、病残鉴定等
  • 监狱接收后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判法院和检察院
刑期计算
  •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
  •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
  • 刑期届满的当日释放(当日释放)
  • 减刑后刑期从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
监狱管理
  • 入监登记与体检
  • 分押分管(按罪行、刑期、性格等分类)
  • 教育改造 思想教育 法制教育 文化教育 职业技能培训
  • 劳动改造 组织参加生产劳动 习艺技能培训 劳动报酬
暂予监外执行
  • 适用条件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,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
  • 程序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 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 抄送检察院
  • 监督管理 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病情好转或情形消失应及时收监 违反监管规定可收监执行
死刑执行的核准
  • 死刑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(除最高院授权外)
  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
  • 命令签发后7日内交付执行
执行前程序
  • 法院在交付执行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
  • 执行前会见罪犯(近亲属)
  • 执行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
执行方式
  • 枪决或注射(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)
  • 注射执行:在羁押场所或指定刑场进行
  • 执行时由法院院长签发执行令
执行后程序
  • 检察人员监督执行并在笔录上签字
  • 法院应当场宣布死刑执行完毕
  •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认领遗体
  • 制作执行报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
拘役的执行机关
  •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
  • 一般在拘役所在地看守所执行
  • 不送监狱
拘役的执行内容
  • 每月可回家1-2天
  • 酌量发给报酬
  • 不参加劳动的,也应酌量发给报酬
  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
刑期计算与释放
  • 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
  • 刑期届满的,看守所应在刑满当日释放
  • 释放证明书应在3日内送达原判法院
管制的特点
  • 对罪犯不予关押,但限制其一定自由
  • 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
  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
  •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一日
管制的禁止令
  • 禁止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
  • 禁止接触特定的人
  •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
  •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
管制的解除
  • 刑期届满,由社区矫正机构向本人宣布解除管制
  • 发给解除管制证明书
  • 通知原判法院和同级检察院

第三部分:附加刑执行

罚金刑的执行主体
  • 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
  • 可由执行庭或执行局执行
  • 与主刑执行相互独立
罚金的缴纳方式
  • 一次性缴纳: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
  • 分期缴纳: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清
  • 强制缴纳:期满不缴纳的,法院强制执行
罚金的减免
  • 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
  • 罪犯本人或家属重大疾病
  • 缴纳确实困难
  • 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
罚金不缴纳的法律后果
  • 强制执行(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)
  • 对于可分割的罚金,可分期执行
  • 对于确无财产的,可暂缓执行或减免
  • 注意:罚金不能以主刑减免为条件
没收财产的范围
  •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
  •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
  •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
  • 没收违禁品和犯罪工具的,依照法律规定执行
执行程序
  • 判决生效后,第一审法院执行
  •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
  • 制作没收财产清单
  • 上缴国库
附带民事赔偿优先
  • 没收财产前应当清偿被害人的民事赔偿
  • 民事赔偿与没收财产的执行顺序:先民后刑
  • 刑事判决中应明确民事赔偿优先
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
  •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
  • 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
  •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
  • 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
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
  • 独立适用:1年以上5年以下
  • 附加于管制:与管制刑期相同,同时执行
  • 附加于有期徒刑/无期徒刑:刑满释放后开始计算,通常为1年(终身:死缓、无期减为有期时)
执行机关
  • 由公安机关执行
  • 监狱负责记载
  • 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管理

第四部分:减刑假释

减刑的适用条件
  • 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
  • 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,完成任务
  • 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舍己救人 抗御自然灾害 有其他重大贡献
减刑的幅度
  • 确有悔改表现:可减刑不超过9个月
  • 有立功表现:可减刑不超过1年
  • 有重大立功表现:可减刑1-2年
  •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死缓期间无再故意犯罪:减为无期 无期可减为有期不少于13年(累犯不少于15年) 有期可减为不满25年有期徒刑
减刑程序

监狱提出减刑建议

中级人民法院审理

组成合议庭审理

裁定结果

  • 监狱提出减刑建议,报请中级人民法院
  • 法院应当审查监狱的减刑建议
  • 审理减刑案件,应当审查以下材料: 减刑审核表 终审法院判决书 减刑裁定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 罪犯评审鉴定表 奖惩审批表 其他证明材料
  • 公示期为5日
  • 法院应在收到减刑建议后1个月内审理,重大案件可延长15日
假释的适用条件
  • 对象: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
  • 实质条件: 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
  • 刑期条件: 有期徒刑:执行原判刑期1/2以上 无期徒刑:实际执行13年以上
不得假释的情形
  • 累犯
  • 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
假释程序

监狱提出假释建议

中级人民法院审理

公示期

裁定

  • 监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
  • 法院审查材料,作出裁定
  • 公示期:7日
  • 裁定结果:予以假释/不予假释
假释考验期
  •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:未执行完毕的刑期
  •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:10年
  • 考验期满,未犯新罪,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
  • 考验期内犯新罪,撤销假释,数罪并罚

第五部分:社区矫正

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
  • 判处管制的罪犯
  • 宣告缓刑的罪犯
  • 裁定假释的罪犯
  •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
执行机关
  •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工作
  • 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
  •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
社区矫正内容
  • 监督管理 定期报告思想、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需批准 进入特定场所需批准 接触特定人员需批准
  • 教育矫正 法律法规教育 道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 职业技能培训
  • 社会适应性帮扶 就业指导 临时救助 社会保险
违反矫正规定的处理
  • 警告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违反关于会客规定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
  • 治安管理处罚 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
  • 撤销缓刑/假释,收监执行 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再犯新罪

第六部分:刑满释放

释放程序
  • 刑期届满当日释放
  • 监狱发给释放证明书
  • 清理个人财物
  • 衔接安置帮教
刑满释放后的权利恢复
  • 政治权利: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自动恢复
  • 人身自由:完全恢复
  • 就业权利:不受歧视
  • 社会保险:可继续缴纳
安置帮教
  • 对象:刑满释放5年内的人员
  • 主体:司法行政机关牵头,相关部门配合
  • 内容: 法治教育 就业指导 生活帮扶 心理疏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