⚖️ 执行详细流程思维导图
民事执行 & 刑事执行 · 终本后续 · 无回款解决方案
第一部分:执行申请
申请执行的前提条件
- 生效法律文书已作出 必选
- 履行期限已届满或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条件已成就
-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依据履行义务
-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
执行时效 重要
- 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 时效2年
-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
- 分期履行的,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
-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,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
- 时效可因申请执行、当事人达成和解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
中断情形: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、被执行人同意履行、被执行人实际履行部分义务
申请执行材料清单 必提交
- 执行申请书(一式两份) 申请人、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执行依据(案号、裁判内容) 执行请求(金钱给付/行为请求/具体金额) 事实与理由
- 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(判决书/调解书/仲裁裁决书等)
- 生效证明(法院出具)
- 申请人身份证明(自然人身份证/法人营业执照)
- 授权委托书及律所函(如有代理人)
-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清单(如有)
执行费用
- 申请执行费:按执行金额计算,执行到位后扣除 1万元以下:50元/件 1万-50万:执行金额×1.5%-100 50万-500万:执行金额×1%+2400 500万-1000万:执行金额×0.5%+27400 1000万以上:执行金额×0.1%+67400
- 执行实际支出费用(评估费、拍卖费、公告费等)
- 执行悬赏费用(自愿)
立案审查程序
- 形式审查:材料是否齐全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
- 实质审查:执行依据是否生效、是否超过申请期限
- 管辖审查: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
- 不予受理情形: 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未补正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且无正当理由 管辖错误 法律文书尚未生效
立案后程序
- 执行案件编号生成
-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录入
- 执行局长/庭长审批分配
- 执行法官指派
- 执行通知书制作与送达
-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查控
执行通知书内容
- 执行依据的案号与内容摘要
- 执行标的(金额/行为)
-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
- 履行期限(通知书送达后X日内)
- 逾期履行的法律后果(加倍利息/强制执行)
- 报告财产令(同时送达)
第二部分:执行措施
网络执行查控系统("总对总"查控) 核心手段
- 银行存款查控:全国性银行全覆盖
- 车辆信息查控:公安部车辆信息
- 证券信息查控:中国结算
- 保险信息查控:部分保险公司
- 工商登记查控:市场监管总局
- 婚姻信息查控:民政部
- 不动产信息查控:自然资源部(部分省份)
线下查控措施
- 不动产查封: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查封登记
- 动产查封:实际扣押、张贴封条
- 股权查封: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
- 到期债权调查: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
- 收入执行: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
财产调查手段
-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收到报告财产令后X日内如实报告 报告财产范围:收入、银行存款、现金、有价证券、债权、股权、车辆、不动产、知识产权等 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:罚款、拘留、追究刑事责任
- 律师调查令 申请条件:申请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 调查范围:银行流水、隐匿财产、不动产交易记录等
- 审计调查 针对公司法人被执行人 审计被执行人财务账簿
- 悬赏执行 发布悬赏公告 赏金比例:执行回款的一定比例 适用于财产线索难找的情况
查封/冻结期限
| 财产类型 | 冻结/查封期限 | 续封要求 |
| 银行存款 | 1年 | 可续冻 |
| 动产 | 2年 | 到期前30日申请 |
| 不动产 | 3年 | 到期前30日申请 |
| 股权 | 3年 | 到期前30日申请 |
| 到期债权 | 3年 | 可续冻 |
金钱给付执行措施
- 扣划银行存款:直接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
- 提取收入: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工资、奖金等
- 拍卖、变卖财产 评估: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一拍:评估价的70% 二拍:一拍流拍后再次拍卖,保留价为评估价的56% 变卖:二拍流拍后可进行变卖(双方同意可折价) 以物抵债:无法拍卖、变卖或流拍后可申请以物抵债
- 冻结、扣押、拍卖股息、红利
- 执行到期债权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 第三人提出异议的,不得强制执行 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,可强制执行
行为请求执行
- 可替代行为:由他人代为完成,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
- 不可替代行为(如腾房):可采取罚款、拘留、纳入失信、限制高消费等间接执行措施
- 交付特定物:强制腾退、交付
制裁与强制措施
⚠️ 限制消费措施
- 乘坐飞机、列车软卧
-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
- 在星级酒店住宿
- 购买不动产、车辆
- 旅游、度假
-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
-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
🚫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
-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
- 转移、隐匿财产
- 伪造证据、暴力威胁
- 违反限制消费令
- 影响:公示、信息共享、联合惩戒
司法处罚措施
- 罚款 个人:10万元以下 单位: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
- 拘留 期限:15日以下 情形:隐藏/转移/变卖财产,违反财产报告令,违反限制消费令,拒不迁出房屋/土地
- 追究刑事责任(拒执罪)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 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罚金
第三部分:执行和解
执行和解的基本概念
- 定义:执行中,双方当事人就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达成协议
- 性质:私法上的契约,不当然产生执行程序终结的效力
- 依据: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30条
和解协议的达成
- 时间: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完毕前
- 主体: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(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主体)
- 形式:书面和解协议或执行人员记入笔录
- 内容: 履行标的(金钱、实物、行为) 履行方式(一次性/分期)及期限 履行地点 担保条款(人保、物保) 违约责任 其他特别约定
和解协议的效力
- 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 达成和解协议后: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: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和解协议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: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
- 不得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(但可就不履行起诉)
- 原执行依据的时效因达成和解而中断
和解不履行的处理
✅ 情形一:被执行人反悔不履行
-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
- 已履行部分应予扣除
- 执行时效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
⚠️ 情形二:申请执行人反悔
-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欺诈或胁迫达成和解的
- 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和解协议
- 撤销后恢复原判决执行
执行担保
- 担保人条件:被保全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执行标的额
- 担保方式: 保证人担保 财产抵押、质押
- 担保期限:应明确担保期限
- 效力:担保期间暂缓执行;被执行人不履行可执行担保财产/保证人
第四部分:终本程序
终本的法定条件 必须全部满足
已穷尽执行措施 + 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+ 已履行完毕法定程序
-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、报告财产令
- 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、限制高消费(如符合条件)
-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网络查控系统已发起查控 现场调查、不动产查询、车辆查询已完成 被执行人名下证券、保险、公积金等已查询
- 已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(但财产无法处置除外)
- 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
-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,已依法予以查找
终本前的必要程序
- 约谈申请执行人 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听取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提供财产线索的权利 记录约谈笔录
- 制作执行笔录
- 穷尽措施清单整理归档
- 财产查控结果告知
终本裁定的内容
- 执行依据的案号与主要内容
-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
- 案件执行过程
- 已穷尽的执行措施
- 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
-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
- 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寻找财产的权利
- 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
终本后的后续管理
- 终本案件单独管理 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 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变化 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
- 继续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撤销 限制消费措施继续有效 已查封的财产继续有效
- 定期复查机制 法院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复查 发现财产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通知申请执行人
第五部分:无回款解决方案
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严格法定
-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,申请追加其监护人为被执行人
- 被执行人死亡的,申请追加其继承人为被执行人(在遗产范围内)
- 被执行人名称变更的,申请追加变更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
-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、合并的,可申请追加变更后主体
-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,可追加股东
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
- 提出追加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申请书 列明追加的事实、理由、法律依据 提交相关证据材料
- 法院审查 执行法院审查(不同于审判程序)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必要时举行听证
- 裁定结果 裁定追加:发出追加裁定书 裁定不予追加:告知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
常见追加情形详解
🏢 情形一:一人公司股东
- 条件: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
- 关键: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
- 操作: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公司与股东资金往来
- 注意: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也可追加
👥 情形二:股东出资不实/瑕疵
- 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:加速到期,追加未出资股东
- 出资不实:非货币财产估价虚高
- 抽逃出资:转账、虚构债务等
- 调查方法:调取公司银行流水、验资报告
追加被执行人后的执行
- 追加裁定送达后,新的被执行人应在裁定范围内承担责任
- 被追加的主体对裁定不服的,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
- 执行机构可对被追加主体采取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、拍卖等执行措施
常见财产类型与查询渠道
🏠 不动产
- 本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
- 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(部分)
- 农村宅基地、集体土地
- 法拍房平台(阿里、京东、公拍网)
🚗 车辆
- 车管所查询车辆信息
- 实际占有情况调查
- 运营车辆(出租车、网约车)
- 车辆保险查询
💳 银行存款
- 网络查控系统查询
- 律师调查令查询
- 流水明细调取(需调查令)
- 支付宝、微信资金
📈 股权/投资
- 工商登记信息查询
- 上市公司股权(交易所查询)
- 新三板、区域性股权
- 对外投资情况
特殊财产线索挖掘
- 到期债权 调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注意:第三人提起异议则停止执行
- 收入/工资 被执行人的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 退休金、养老金 住房公积金 挂靠费、顾问费
- 隐匿/转移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 虚构债务 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
- 保险产品 人寿保险(可退保变现) 理财型保险 保险现金价值执行
专业调查手段
- 申请律师调查令 银行流水(2年内) 不动产交易记录 车辆过户记录 支付宝/微信流水 婚姻登记信息
- 申请审计 适用于公司被执行人 审计财务账簿 查明资金去向
- 悬赏执行 发布悬赏公告 赏金比例:执行回款的5%-20% 通过媒体、网络、社区发布
- 委托私家侦探(需合规)
拒执罪(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) 重要手段
-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:被执行人、担保人、协助执行义务人 行为表现: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
- 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 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 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 拒不交出应当交出的财物 与他人串通以虚假诉讼等方式转移财产
拒执罪的自诉程序
- 自诉条件(需满足其一) 公安机关不予接受刑事控告材料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
- 自诉程序 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 缴纳自诉费用(免费) 法院审查受理
- 自诉的证据要求 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存在的证据 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 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证据 证明"情节严重"的证据
拒执罪的公诉程序
- 向公安机关报案 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报案 提交控告书及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
-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公安机关不立案,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的,通知公安机关立案
其他可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
🔴 虚假诉讼罪
-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
- 企图转移财产、逃避债务
- 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
🔴 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罪
- 隐藏、转移、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
- 故意毁损已被查封的财产
- 致使判决无法执行
债权人撤销权 撤销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
- 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 被执行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(受让人知情) 被执行人放弃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
- 行使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(最长除斥期间)
- 诉讼程序 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行为地法院起诉 列被执行人为被告,可同时列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胜诉后,申请执行法院恢复执行或追加第三人
债权人代位权
- 适用条件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该债权(未起诉或未仲裁) 该债权非专属于被执行人自身 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
- 操作方式 申请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 第三人提出异议则停止执行 第三人不异议又不履行的,可强制执行
- 另行起诉 如执行程序中的代位执行无法进行 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向被告(被执行人)住所地法院起诉
撤销权 vs 代位权 区别
| 比较项 | 撤销权 | 代位权 |
| 针对行为 | 被执行人的诈害行为(转让、放弃) | 被执行人的怠于行使行为 |
| 目的 | 恢复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| 保全被执行人的债权 |
| 诉讼性质 | 形成之诉 | 给付之诉 |
| 被告 | 被执行人为被告 | 第三人为被告 |
| 胜诉效果 | 撤销诈害行为,财产回归 | 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|
恢复执行的条件
- 原执行依据有效存续
- 原执行程序已经终结(终本或终结执行)
- 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
- 或出现其他恢复执行的事由
恢复执行的申请材料
-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原执行案件情况(案号)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财产线索及证据
- 原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
- 财产线索证据材料
-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证据(如有)
恢复执行的情形
📋 情形一:终本后恢复
- 发现新的财产线索
- 被执行人名下新增财产
- 追加被执行人后恢复执行
- 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时
🤝 情形二:和解后恢复
-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
- 和解协议被撤销
- 约定条件未成就
恢复执行时效
-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,适用申请执行时效 时效为两年 时效可中断、中止 超过时效丧失强制执行保护,但债权实体权利仍存在
- 特别提示:终本不导致时效重新起算,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才重新起算
执行行为异议
- 适用情形 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法院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违法 执行法院的拍卖、变卖程序违法 执行分配方案违法
- 程序 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不服裁定可在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
案外人执行异议
- 适用情形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 如:所有权、担保物权、用益物权、债权等
- 程序 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15日内审查 裁定驳回:案外人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定支持:申请执行人可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
执行异议之诉类型
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
- 原告:案外人(主张实体权利)
- 被告:申请执行人(可追加被执行人)
- 目的:阻止对特定标的的执行
📋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
- 原告:申请执行人
- 被告:案外人(可追加被执行人)
- 目的:继续执行被异议的标的
第一部分:刑事执行概述
刑事执行的分类
| 执行类型 | 执行机关 | 适用情形 |
| 主刑执行 | 监狱(有期徒刑)/法院(死刑)/公安机关(管制、拘役) | 判决主刑 |
| 附加刑执行 | 法院(罚金、没收财产)/公安机关(剥夺政治权利) | 判决附加刑 |
| 社区矫正 | 司法行政机关 | 管制、缓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 |
执行依据
- 生效刑事判决书
- 生效刑事裁定书
- 生效调解书(自诉案件)
执行基本原则
- 合法性原则: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
- 人道主义原则:保障罪犯基本人权
- 教育改造原则:惩罚与教育相结合
- 社会参与原则:依靠社会力量参与矫正
第二部分:主刑执行
交付执行程序
- 判决生效后,法院应在10日内将相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
- 公安机关收到后应在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
- 交付时需移交:判决书、执行通知书、结案登记表、病残鉴定等
- 监狱接收后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原判法院和检察院
刑期计算
-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
-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
- 刑期届满的当日释放(当日释放)
- 减刑后刑期从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
监狱管理
- 入监登记与体检
- 分押分管(按罪行、刑期、性格等分类)
- 教育改造 思想教育 法制教育 文化教育 职业技能培训
- 劳动改造 组织参加生产劳动 习艺技能培训 劳动报酬
暂予监外执行
- 适用条件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,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
- 程序 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 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 抄送检察院
- 监督管理 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病情好转或情形消失应及时收监 违反监管规定可收监执行
死刑执行的核准
- 死刑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(除最高院授权外)
-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
- 命令签发后7日内交付执行
执行前程序
- 法院在交付执行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
- 执行前会见罪犯(近亲属)
- 执行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
执行方式
- 枪决或注射(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)
- 注射执行:在羁押场所或指定刑场进行
- 执行时由法院院长签发执行令
执行后程序
- 检察人员监督执行并在笔录上签字
- 法院应当场宣布死刑执行完毕
- 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认领遗体
- 制作执行报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
拘役的执行机关
-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
- 一般在拘役所在地看守所执行
- 不送监狱
拘役的执行内容
- 每月可回家1-2天
- 酌量发给报酬
- 不参加劳动的,也应酌量发给报酬
-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
刑期计算与释放
- 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
- 刑期届满的,看守所应在刑满当日释放
- 释放证明书应在3日内送达原判法院
管制的特点
- 对罪犯不予关押,但限制其一定自由
- 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
-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
-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一日
管制的禁止令
- 禁止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
- 禁止接触特定的人
-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
-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,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
管制的解除
- 刑期届满,由社区矫正机构向本人宣布解除管制
- 发给解除管制证明书
- 通知原判法院和同级检察院
第三部分:附加刑执行
罚金刑的执行主体
- 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
- 可由执行庭或执行局执行
- 与主刑执行相互独立
罚金的缴纳方式
- 一次性缴纳: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
- 分期缴纳: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分期缴清
- 强制缴纳:期满不缴纳的,法院强制执行
罚金的减免
- 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
- 罪犯本人或家属重大疾病
- 缴纳确实困难
- 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
罚金不缴纳的法律后果
- 强制执行(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)
- 对于可分割的罚金,可分期执行
- 对于确无财产的,可暂缓执行或减免
- 注意:罚金不能以主刑减免为条件
没收财产的范围
-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
- 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
- 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
- 没收违禁品和犯罪工具的,依照法律规定执行
执行程序
- 判决生效后,第一审法院执行
-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
- 制作没收财产清单
- 上缴国库
附带民事赔偿优先
- 没收财产前应当清偿被害人的民事赔偿
- 民事赔偿与没收财产的执行顺序:先民后刑
- 刑事判决中应明确民事赔偿优先
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
-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
- 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
-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
- 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
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
- 独立适用:1年以上5年以下
- 附加于管制:与管制刑期相同,同时执行
- 附加于有期徒刑/无期徒刑:刑满释放后开始计算,通常为1年(终身:死缓、无期减为有期时)
执行机关
- 由公安机关执行
- 监狱负责记载
- 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管理
第四部分:减刑假释
减刑的适用条件
- 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
- 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,完成任务
- 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舍己救人 抗御自然灾害 有其他重大贡献
减刑的幅度
- 确有悔改表现:可减刑不超过9个月
- 有立功表现:可减刑不超过1年
- 有重大立功表现:可减刑1-2年
-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死缓期间无再故意犯罪:减为无期 无期可减为有期不少于13年(累犯不少于15年) 有期可减为不满25年有期徒刑
减刑程序
监狱提出减刑建议
中级人民法院审理
组成合议庭审理
裁定结果
- 监狱提出减刑建议,报请中级人民法院
- 法院应当审查监狱的减刑建议
- 审理减刑案件,应当审查以下材料: 减刑审核表 终审法院判决书 减刑裁定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 罪犯评审鉴定表 奖惩审批表 其他证明材料
- 公示期为5日
- 法院应在收到减刑建议后1个月内审理,重大案件可延长15日
假释的适用条件
- 对象:被判处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
- 实质条件: 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
- 刑期条件: 有期徒刑:执行原判刑期1/2以上 无期徒刑:实际执行13年以上
不得假释的情形
- 累犯
- 因故意杀人、强奸、抢劫、绑架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或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
假释程序
监狱提出假释建议
中级人民法院审理
公示期
裁定
- 监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
- 法院审查材料,作出裁定
- 公示期:7日
- 裁定结果:予以假释/不予假释
假释考验期
-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:未执行完毕的刑期
-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:10年
- 考验期满,未犯新罪,原判刑罚视为执行完毕
- 考验期内犯新罪,撤销假释,数罪并罚
第五部分:社区矫正
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
- 判处管制的罪犯
- 宣告缓刑的罪犯
- 裁定假释的罪犯
-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
执行机关
-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工作
- 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
-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
社区矫正内容
- 监督管理 定期报告思想、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需批准 进入特定场所需批准 接触特定人员需批准
- 教育矫正 法律法规教育 道德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 职业技能培训
- 社会适应性帮扶 就业指导 临时救助 社会保险
违反矫正规定的处理
- 警告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违反关于会客规定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
- 治安管理处罚 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
- 撤销缓刑/假释,收监执行 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再犯新罪
第六部分:刑满释放
释放程序
- 刑期届满当日释放
- 监狱发给释放证明书
- 清理个人财物
- 衔接安置帮教
刑满释放后的权利恢复
- 政治权利: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自动恢复
- 人身自由:完全恢复
- 就业权利:不受歧视
- 社会保险:可继续缴纳
安置帮教
- 对象:刑满释放5年内的人员
- 主体:司法行政机关牵头,相关部门配合
- 内容: 法治教育 就业指导 生活帮扶 心理疏导